檳榔業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檳榔業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加強稅籍管理,該分局自102年3月1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將就轄內檳榔業者,加強執行稅籍清查及營業稅查徵作業。

  該分局指出,作業期間將輔導使用統一發票自動報繳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對於小規模營業人則將按實際營業狀況覈實調整查定銷售額。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31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及停、復業前,應辦理設立及停、復業登記,同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基於愛心辦稅及疏減訟源理念,該分局特別籲請轄內檳榔業者,自行檢視,如有前揭情事而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儘速補辦相關登記事宜,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課楊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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