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三民區林先生來電話詢問:是否可以列報扶養?有所得但未滿60歲之母親?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可以列報減除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而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如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已滿60歲,申報時不需檢附任何證明文件,僅需將基本資料填寫清楚即可;如未滿60歲,除了薪資所得免稅者不可以列報扶養外,當年度所得總額?有超過免稅額者,即認定為無謀生能力,可以列報扶養。但為了確認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非屬免稅身分,申報時需檢附在職證明、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健保投保證明或其他適當明文件,以憑認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上述所稱「薪資所得免稅者」係指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小、國中、私立小學和私立初中的教職員;「所得」係指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其他所得等。例如:95年度的免稅額為77,000元,如申報 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未滿60歲,但非屬薪資所得免稅者,且95年度所得總額?有超過77,000元,即可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准予列報扶養;如所得超過77,000元或屬薪資所得免稅者,就不可以申報扶養。【739】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梁薰元 聯絡電話:3228838轉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