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重大傷病卡,不能扣除殘障特別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又到了報稅時節,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結算申報,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殘障者,及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可扣除77,000元之殘障特別扣除額。
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殘障者,需檢附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如為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的病人,需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二者皆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如以重大傷病卡為證明文件是不能扣除殘障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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