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網路申報繳稅,務必確認是否上傳成功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94年度有所得新臺幣(下同)100餘萬元,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予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A君不服,主張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係採用網路申報,因不諳電腦操作程序,致未將所得資料上傳而不自知,此項失誤為操作上之問題,國稅局資料庫內應有A君之各種所得資料,不應認為其有過失。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A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主動誠實申報制度,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文規定,亦即納稅義務人有將所得全數申報,並正確計算其全年應納稅額之義務,從而,納稅義務人在填載各筆所得資料進行網路申報時,本即有自行查核之責,並將各項來源所得據實填報之義務。而稽徵機關為便利納稅義務人運用資訊通信技術,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並提昇為民服務效能,建立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使納稅義務人得以網際網路傳輸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資料完成申報,依該系統之建置,納稅義務人倘以網際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必然收到回傳之完成申報訊息、檔案編號及回執聯,換言之,必有收執聯可供列印,且亦得於網路申報查詢區查詢是否申報完成。A君既因不熟悉電腦操作程序而導致申報失誤,又未於申報後自行確認是否上傳成功,仍有過失責任,國稅局依法予以補稅處罰,並無違誤,法院乃判決A君敗訴。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網路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係為提供多元、便民之申報管道,但並不因此而減低或免除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及正確計算納稅額之義務。故民眾於利用網路申報之際,仍應謹慎核對所得資料是否有誤,並於申報後確認申報成功與否,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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